4月11日上午,國稅總局就企業及個人所得稅咨詢熱點作出解答。職工出差的交通費、餐費補貼如作為公司費用予以報銷,免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巡視員盧云表示,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和有關政策規定,單位以現金方式給出差人員發放交通費、餐費補貼應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如果單位是根據國家有關一定標準,憑出差人員實際發生的交通費、餐費發票作為公司費用予以報銷,可以不作為個人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關于通訊費補貼,盧云補充道,如果所在省市地方稅務局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規定了通訊費免稅標準的,可以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反之應予以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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