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從外匯局獲悉,外匯局日前發布了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稱,個人可以其個人外匯儲蓄賬戶中自有外匯或人民幣等境內合法資金參與境外公司股權激勵計劃。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通知還稱,參與同一項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的個人,應通過所屬境內公司集中委托一家境內代理機構統一辦理外匯登記、賬戶開立及資金劃轉與匯兌等有關事項,并應由一家境外機構統一負責辦理個人行權、購買與出售對應股票或權益以及相應資金劃轉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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