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日前就修訂后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下稱《收購辦法》公開征求意見。該辦法旨在進一步減少并購重組行政許可事項,簡化并購重組行政許可程序,同時提高并購重組效率。由于涉及的不少內容與上市公司大股東增持有關,有利于促進市場自身穩定機制的形成,因此此次“辦法”的修訂被市場人士解讀為一項利好。
在本次修訂中,針對在上市公司擁有存量股份的收購人,證監會有關部門將“收購人承諾3年內不轉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的表述回歸本意,修改為“收購人承諾3年內不轉讓本次向其發行的新股”。
過去,業界對《收購辦法》的意見集中在 “擁有權益的股份”的界定上。因為收購人如果有該上市公司的存量股份,只要有發行增持股份行為,“其擁有權益的股份”的規定將導致其存量股份和本次發行認購的股份同時累加并再鎖定三年。首先是不公平,只要大股東注資,就會導致其擁有權益的存量股份和增量股份鎖定三年,較大程度地影響大股東認購發行股份及整體上市的積極性;其次也違反立法的初衷,立法的初衷是要求本次發行認購的股份鎖定3年。
另一條修訂的內容是與大股東自由增持的行政審批有關。根據證監會2008年9月對《收購辦法》的修訂,持股30%以上大股東每年2%的自由增持,從原來的行為實施前審批調整為行為實施后審批。考慮這3年市場已經對30%以上大股東每年2%自由增持的規則比較熟悉,證監會決定取消事后審批。這將進一步鼓勵大股東增持其控股的上市公司股份的積極性。
在實踐過程中,針對《收購辦法》已持有30%以上股份股東每年2%自由增持股份的鎖定期問題,業界也希望證監會能在制度上予以進一步明確。為鼓勵產業資本為代表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在合理價位增持股份,進一步完善資本市場內生穩定機制,證監會采納了來自市場的意見。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上市公司股價相對低迷時增持活動的活躍,一方面表明以控股股東為代表的產業資本對公司價值的判斷,即大股東認為市場對公司股價存在相當程度的低估;另一方面,控股股東在市場高估時減持、低估時增持,根據市場情況合理調整持股情況,體現了資本市場內生穩定機制的作用。
因此,證監會認為可以在《收購辦法》第六十三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特別規定,明確30%以上股份股東每年2%自由增持股份的鎖定期,應為《證券法》第四十七條關于短線交易的相關規定,即6個月。這樣可以使上述規定與《收購辦法》的其他規定不矛盾,保持《收購辦法》整個條文體系的邏輯統一。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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