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大閑置土地處置力度,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國土資源部起草了《閑置土地處置辦法修訂草案》。12月21日修訂草案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公布,開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修訂草案規定,閑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后,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超過約定、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國有建設用地。修訂草案同時規定,構成閑置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下達《責令限期動工通知書》,督促土地使用者及時糾正。土地使用者在接到《責令限期動工通知書》后,應當在3個月內動工開發建設。
修訂草案還規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協商未能就處置方式達成一致的,土地閑置滿1年的,經批準后可按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征繳土地閑置費;未動工開發建設,土地閑置滿2年的,經準后可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對依法收回的閑置土地,可以依據國家土地供應政策,確定新的土地使用者開發利用;納入政府土地儲備;對耕作條件未被破壞且近期無法安排建設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委托有關單位組織恢復耕種。
轉自:
【版權及免責聲明】凡本網所屬版權作品,轉載時須獲得授權并注明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違者本網將保留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力。凡轉載文章及企業宣傳資訊,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網觀點和立場。版權事宜請聯系:010-65363056。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