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日前和外匯局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完善外商投資性公司有關管理措施的通知。
通知稱,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外商投資性公司審批統計信息的審核管理。對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性公司,需在《外商投資企業基礎信息表》中標注“投資性公司”,并錄入商務部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管理系統。對其他各類型企業均不得標注“投資性公司”或“投資控股”等類似名稱。上述內容將作為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的重點檢查事項。通知稱,外商投資性公司的境內貸款不得用于境內再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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