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11年第84號
【發布日期】2011-12-1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的規定,2011年5月5日,商務部公布《關于原產于美國的部分進口汽車產品反傾銷反補貼調查案的最終裁定》商務部公告2011年第20號,裁定在案件調查期內,原產于美國的排氣量在2.5升以上的進口小轎車和越野車以下簡稱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和補貼,中國國內排氣量在2.5升以上的小轎車和越野車產業受到實質損害,且傾銷、補貼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一、征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的有關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征收反傾銷反補貼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做出決定,按商務部公告2011年第20號所載明的被調查產品及調查范圍、終裁傾銷幅度及終裁從價補貼率征收反傾銷和反補貼稅,實施期限2年,自2011年12月15日起到2013年12月14日止。
一對各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率如下:
1. 通用汽車有限公司8.9%
General Motors LLC
2. 克萊斯勒集團有限公司 8.8%
Chrysler Group LLC
3. 梅賽德斯-奔馳美國國際公司 2.7%
Mercedes-Benz U.S. International, Inc.
4. 寶馬美國斯帕坦堡工廠 2.0%
BMW Manufacturing LLC
5. 美國本田制造有限公司及美國本田有限公司 4.1%
Honda of America Mfg。, Inc。,American Honda Motor Co, Inc.
6. 其他美國公司 21.5%
All Others
二對各公司征收的反補貼稅率如下:
1. 通用汽車有限公司 12.9%
General Motors LLC
2. 克萊斯勒集團有限公司 6.2%
Chrysler Group LLC
3. 梅賽德斯-奔馳美國國際公司 0%
Mercedes-Benz U.S. International, Inc.
4. 寶馬美國斯帕坦堡工廠 0%
BMW Manufacturing LLC
5. 美國本田制造有限公司及美國本田有限公司 0%
Honda of America Mfg。, Inc。,American Honda Motor Co, Inc.
6. 福特汽車公司0%
Ford Motor Company
7. 其他美國公司 12.9%
All Others
二、征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的方法
自2011年12月15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美國的排氣量在2.5升以上的進口小轎車和越野車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反補貼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補貼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三、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的追溯征收
對2011年12月15日前進口的被調查產品不再追溯征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
四、復審
在征收反傾銷稅反補貼稅期間,有關利害關系方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的相關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復審。
五、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征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的決定不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本公告自2011年12月15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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