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2月9日正式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下簡稱“條例”,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船可以免征或者減半征收車船稅。不過,條例并未對混合動力汽車作出明確規定。
條例規定,已完稅的車船被盜搶、報廢、滅失的,納稅人可以憑有關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和完稅憑證,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相應稅款。
條例將免征范圍做了進一步的擴大和明確。條例規定,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船可以免征或者減半征收車船稅。對受地震、洪澇等嚴重自然災害影響納稅困難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確需減免稅的車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內減征或者免征車船稅。
條例明確規定,購置的新車船,購置當年的應納稅額自納稅義務發生的當月起按月計算。應納稅額為年應納稅額除以12再乘以應納稅月份數。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下稱“車船稅法”,進一步完善了征稅范圍和計稅依據,調整了稅負結構,規范了稅收優惠,強化了征管手段。
通過后的車船稅法擬定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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