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將開展政府采購信用擔保試點工作


    時間:2011-11-23





    本報訊 旨在支持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推進政府采購誠信體系建設的政府采購信用擔保試點工作,將在中央各部門及國內8個省(市)推開。這是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又一創新,此舉將為政府采購政策功能的發揮注入新的活力。


    近日,財政部下發《關于開展政府采購信用擔保試點工作的通知》(財庫〔2011〕124號,以下簡稱《通知》),決定從2012年1月1日起在中央本級和北京、黑龍江、廣東、江蘇、湖南、河南、山東、陜西等省(市)開展暫定為期2年的政府采購信用擔保試點工作。據了解,政府采購信用擔保是由專業擔保機構為企業向采購人、代理機構、金融機構提供投標、履約、融資方面的保證,能夠有效緩解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的資金困難。因而,建立政府采購信用擔保體系已成為國際上鼓勵和扶持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競爭的普遍做法。根據《通知》,即將開展的試點工作涵蓋了投標擔保、履約擔保、融資擔保3種形式。


    為了保證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財政部隨《通知》一同下發了《關于開展政府采購信用擔保試點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方案》明確了本次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要求,并對專業擔保機構的選擇及要求、擔保試點的業務品種、監督檢查等作了規定。


    根據《方案》,試點工作將體現市場主導、財政引導,自愿選擇、因地制宜,多方參與、加強配合,先予償付、再行追償等4條基本原則和總體要求。試點地區財政部門主要負責引導和監管,不參與政府采購信用擔保市場交易的具體操作活動。各試點地區可結合自身政府采購工作實際,自主選擇本方案規定的投標、履約和融資3種擔保形式中任何一種或幾種進行試點;供應商也可根據自身情況,自行決定是否選擇采用上述3種信用擔保形式。在具體操作中,《方案》強調,財政部門應支持和鼓勵供應商使用信用擔保手段,專業擔保機構對供應商進行資信審查后出具投標擔保函的,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再要求供應商提供銀行資信證明等類似文件。


    為保證試點質量,《方案》對試點專業擔保機構選擇提出了嚴格要求,即“應本著嚴格把握的原則,選擇規模較大、資信優質、組織機構健全、行業經驗豐富、具有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的專業擔保機構作為試點機構。”在此基礎上,財政部經與中國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協商,由中國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作為中央本級和各試點地區的試點專業擔保機構。同時,《方案》還明確各試點地區可再擇優選擇一家滿足上述要求的當地專業擔保機構進行協商,增列為本地區的試點專業擔保機構。


    此外,《方案》對擔保費率作了嚴格要求,即試點期間擔保費率由雙方自行商定,但融資擔保綜合年費率最高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的50%。要求對政府采購中小企業供應商融資需求給予費率優惠;對于同時采用投標、履約和融資擔保的中小企業供應商,要求擔保機構免收投標擔保費或進一步給予費率優惠;對于中央統一制定政策,涉及農業、教育、社會保障等民生項目以及小型和微型企業的政府采購項目,擔保費率應適度下調。此外,《方案》要求,擔保機構要建立相應網絡跟蹤服務平臺,做好政府采購項目履約情況的跟蹤服務,將有關情況及時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對嚴重違反本方案規定的專業擔保機構,取消試點資格,給采購人或供應商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賠償。


    按照《通知》要求,各試點地區、中央集中和部門集中采購機構須在今年11月30日前將本地區和本單位的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報送財政部備案,集中采購機構的試點方案還須列明對采購文件相關條款的修改情況。試點期間,上述單位還須每半年向財政部報送試點工作報告,財政部將組織工作小組對試點工作進行評估。


    名詞解釋


    政府采購信用擔保,是將信用擔保作為政策工具引入政府采購領域,由專業擔保機構為供應商向采購人、代理機構、金融機構提供的保證,主要包括投標擔保、履約擔保、融資擔保3種形式。作為一種有效風險分散、信用增級的市場化運作手段,政府采購信用擔保有利于降低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的成本,增加參與政府采購的機會和擴大融資渠道,優化中小企業發展環境。通過引入信用擔保手段,能夠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建立一種市場化的利益、責任和制約機制。

    來源:中國稅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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