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資委發布國企領導廉潔從業實施辦法


    時間:2011-11-14





      據《中國青年報》報道,中央企業各級領導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資委和本企業的薪酬管理規定,嚴格履行薪酬管理的批準、備案程序,不得自定薪酬、獎勵、津貼、補貼和其他福利性貨幣收入。日前發布的《中央企業貫徹落實〈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規定了上述內容。

      《實施辦法》具體規定: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受到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擔任中央企業領導職務;違反國家法律,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或對企業國有資產損失負有責任受到撤職以上紀律處分的,5年內不得擔任中央企業領導職務。

      國資委黨委表示,此舉在于“深入推進中央企業反腐倡廉建設,促進中央企業各級領導人員廉潔從業,保障中央企業健康穩定發展”。

      2009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為適應形勢的發展和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建設的需要,頒布了《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從維護國家和出資人利益、維護國有企業利益、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和企業利益行為的發生等五個方面,規范了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廉潔從業行為,對“三重一大”事項決策、收受不正當利益、利用企業資源牟利、經商辦企業、配偶子女從業、離職和退休后從業等重要問題的政策界限作了界定。

      時隔兩年多,國資委終于拿出了針對央企各級領導人員的《實施辦法》。

      對于公眾關注的央企高管薪酬問題,《實施辦法》也特別要求,中央企業各級領導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資委和本企業的薪酬管理規定,嚴格履行薪酬管理的批準、備案程序。

      《實施辦法》規定,不得“自定薪酬、獎勵、津貼、補貼和其他福利性貨幣收入等,超出出資人或董事會核定的薪酬項目和標準發放薪酬、支付福利保障待遇”。

      同時,“除國家另有規定或經出資人或董事會同意外,不得領取年度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貨幣性收入”,不得“擅自分配各級地方政府或有關部門給予中央企業的各種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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