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資委:央企不得自行擴大產權置換范圍


    作者:劉麗靚    時間:2011-11-10





      國有產權置換應符合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的需要;有利于做強主業和優化資源配置,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

      為規范中央企業國有產權置換行為,進一步推動企業資源整合,國務院國資委日前下發《關于中央企業國有產權置換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指出,國有產權置換應符合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的需要;有利于做強主業和優化資源配置,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通知還規定,中央企業與地方國資委監管企業之間的產權置換,地方國資委監管企業應事先報經地方國資委批準。

      《通知》指出,國有單位應當做好國有產權置換的可行性研究,認真分析本次置換對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的影響、與中央企業結構調整和發展規劃的關系,并提出可行性論證報告;如涉及職工安置和債權債務處理等事宜,應當制訂相關解決方案。

      《通知》指出,中央企業之間、中央企業與地方國資委監管企業之間的產權置換,置換雙方應為國有及國有絕對控股企業,并遵守本通知和有關法律法規,由中央企業報國務院國資委批準;其中,中央企業與地方國資委監管企業之間的產權置換,地方國資委監管企業應事先報經地方國資委批準。中央企業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及本通知的規定,落實工作責任,完善管理制度,明確內部程序,健全檔案管理,不得自行擴大國有產權置換范圍和下放審批權限。

      《通知》還規定,國務院國資委每年對部分中央企業國有產權置換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于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本通知規定的中央企業及相關責任人員予以通報批評;導致國有資產損失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劉麗靚)

    來源:證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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