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 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下發通知稱,自2011年12月1日起,將在部分地區進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試點。
通知指出,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國家外匯管理局江蘇、山東、湖北、浙江不含寧波、福建不含廈門省分局以及大連、青島市分局所轄地區進行貿易外匯改革試點。
試點地區銀行、企業按照《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及其實施細則辦理貿易外匯收支,非試點地區按照現行規定辦理貿易外匯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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