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外匯局獲悉,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的公告》,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部分地區進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試點。
據悉,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國家外匯管理局江蘇、山東、湖北、浙江不含寧波、福建不含廈門省分局以及大連、青島市分局所轄地區進行貿易外匯改革試點。試點地區銀行、企業按照《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及其實施細則辦理貿易外匯收支,非試點地區按照現行規定辦理貿易外匯收支。
為規范試點業務操作,外匯局根據試點法規制定了《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操作規程銀行、企業版》,自試點之日起施行。自試點之日起,試點地區銀行暫停試點地區企業預付貨款信息核對和錄入及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注銷登記等手續。非試點地區企業、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仍按現行貿易信貸登記管理規定辦理相關業務。試點期間,對于異地辦理的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銀行應當要求企業說明其名錄及分類等情況,并按相關規定辦理。
來源:證券時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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