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資委:央企高管不得違規使用銀行信貸資金


    時間:2011-10-26





    國務院國資委日前頒發《中央企業貫徹落實〈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實施辦法》,要求各央企各級領導人員不得違規使用銀行信貸資金,不得違規融資、擔保、拆借資金、委托理財、金融衍生品交易、為他人代開信用證、購銷商品和服務、招標投標等。

      《辦法》明確,中央企業各級領導人員應當忠實履行職責。不得有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以及損害本企業利益的下列行為:一是利用職權收受財物或者獲取其他非法收入和不當利益;二是在職或者離職后接受、索取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以及管理和服務對象提供的物質性利益;三是從事同類經營和其他營利性經營活動,違反規定投資入股;四是侵犯本企業知識產權,泄露或非法使用本企業商業秘密。

     《辦法》同時規定,中央企業各級領導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資委和本企業的薪酬管理規定,嚴格履行薪酬管理的批準、備案程序,不得自定薪酬、獎勵、津貼、補貼和其他福利性貨幣收入等,超出出資人或董事會核定的薪酬項目和標準發放薪酬、支付福利保障待遇。

    來源: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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