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資委:全面清理央企設立離岸公司等行為


    時間:2011-10-21





    全面清理個人代持境外國有產權和設立離岸公司等行為,國資委下發《關于加強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央企應于2012年3月31日前將清理規范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國資委。


      為進一步推動《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的貫徹落實工作,國務院國資委昨日下發了《關于加強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各中央企業要對個人代持境外國有產權和設立離岸公司等特殊目的公司的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具備條件的應當于2011年12月31日前按照《境外產權辦法》要求完成變更或依法注銷,并于2012年3月31日前將清理規范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國資委。


      通知要求,各中央企業要切實規范個人代持境外國有產權和設立離岸公司等特殊目的公司的行為。要對個人代持境外國有產權和設立離岸公司等特殊目的公司的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建立專項管理制度,完善專項檔案資料,具備條件的應當于2011年12月31日前按照《境外產權辦法》要求完成變更或依法注銷,清理規范情況應當于2012年3月31日前以書面形式報告國資委。


      通知指出,要摸清核實境外國有產權“家底”,建立境外國有產權管理狀況報告制度。中央企業應當于每年4月30日前將本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狀況以書面形式報告國資委。


      通知要求,各中央企業要對正在進行的境外國有產權注資或轉讓、境外紅籌上市等國有產權變動相關事項進行清理。對2011年7月1日前經有關部門、機構或集團公司批準且正式簽訂合同或協議的,可按照有關批復以及合同、協議的約定組織實施,但后續工作應當按《境外產權辦法》的規定予以規范;對于2011年7月1日前尚未經有關部門、機構或集團公司批準或未正式簽訂合同或協議的,應當按照《境外產權辦法》的相關規定重新予以規范。

    來源:中電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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