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監會:重大資產重組應披露六類資產評估信息


    作者:申屠青南    時間:2011-10-17





    證監會11日明確,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通常應當披露資產評估機構及人員、評估對象與評估范圍、重要假設、評估方法及重要評估參數、評估結論、影響評估結論的其他重要因素共六方面的資產評估信息。

      證監會上市部表示,根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6號——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申請文件》規定,資產交易根據資產評估結果定價的,應當在重組報告書中“交易標的”部分披露相關資產評估信息。

      重組報告書應當披露的資產評估機構及人員包括參與本次重組的資產評估機構、業務資質及簽字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披露的評估對象與評估范圍包括資產評估的評估對象、評估范圍、對應各評估基準日被評估企業主要資產的情況介紹及評估基準日至重組報告日主要資產的重要變化事項(如有)。應當披露的重要假設為對評估結論有重要影響的評估假設,如宏觀和外部環境假設及根據被評估企業自身狀況所采用的特定假設等。

      應當披露的評估方法有三種,分別是收益法、市場法和資產基礎法。應當披露的評估結論包括標的資產的賬面價值、所采用的評估方法、評估結果、增減值幅度、增減值主要原因、不同評估方法評估結果的差異及其原因、最終確定評估結論的理由。

      此外,存在評估特殊處理、評估結論瑕疵等特別事項及期后事項的,應當進行說明并分析其對評估結論的影響;存在前述情況或因評估程序受限造成評估報告使用受限的,應提請報告使用者關注。(申屠青南)

    來源: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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