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發布了《中央企業國有產權置換有關事項的通知》,旨在規范中央企業國有產權置換行為,進一步推動企業資源整合,提高核心競爭力。
通知明確,所謂國有產權置換,是指中央企業實施資產重組時,中央企業及其全資、絕對控股企業(以下統稱國有單位)相互之間以所持企業產權進行交換,或者國有單位以所持企業產權與中央企業實際控制企業所持產權、資產進行交換,且現金作為補價占整個資產交換金額比例低于25%的行為。
文件規定,國有產權置換應當遵循四大原則: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符合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的需要;有利于做強主業和優化資源配置,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置換標的權屬清晰,標的交付或轉移不存在法律障礙。
據此通知,置換雙方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相關置換標的進行資產評估,并按照規定辦理評估備案手續。雙方協商一致后,簽訂置換協議。置換協議應當明確置換價格及補價方式、置換標的交割、違約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以及協議生效條件等。國有產權置換事項由中央企業按照內部決策程序審議后批準或者出具意見,同時抄報國務院國資委;其中,實際控制企業為上市公司的,由國務院國資委審核批準或者出具意見。中央企業之間、中央企業與地方國資委監管企業之間的產權置換,置換雙方應為國有及國有絕對控股企業,并遵守此通知和有關法律法規,由中央企業報國務院國資委批準;其中,中央企業與地方國資委監管企業之間的產權置換,地方國資委監管企業應事先報經地方國資委批準。此外,對國有產權置換進行批準或者出具意見,應當審查關于置換的請示及相關決策文件;置換的可行性論證報告;置換雙方簽訂的置換協議;資產評估備案表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通知要求,中央企業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及本通知的規定,不得自行擴大國有產權置換范圍和下放審批權限。國務院國資委每年都將對部分中央企業國有產權置換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于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本通知規定的中央企業及相關責任人員予以通報批評;導致國有資產損失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來源:中國工業報
轉自:
【版權及免責聲明】凡本網所屬版權作品,轉載時須獲得授權并注明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違者本網將保留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力。凡轉載文章及企業宣傳資訊,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網觀點和立場。版權事宜請聯系:010-65363056。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