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等三部門聯合下發通知稱,經國務院批準,對進口天然氣包括液化天然氣按一定比例返還進口環節增值稅。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在經國家準許的進口天然氣項目進口天然氣價格高于國家天然氣銷售定價的情況下,將相關項目進口天然氣包括液化天然氣的進口環節增值稅按該項目進口天然氣價格和國家天然氣銷售定價的倒掛比例予以返還。
二、對2010年底前“中亞-中國天然氣管道”項目進口的天然氣,也按上述政策返還進口環節增值稅。
三、稅收返還的具體規定按《天然氣進口環節增值稅稅收返還暫行規定》詳見財政部網站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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