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稅總局發布正版47號文,內容與個稅無關


    時間:2011-08-31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正式發布2011年第47號公告,公告內容是關于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同時一并銷售附著于土地或者不動產上的固定資產有關稅收問題的,并非此前所說的有關年終獎個稅征收辦法。

      正版第47號公告的全名為《關于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同時一并銷售附著于土地或者不動產上的固定資產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公告于8月17日頒布,9月1日起正式實施。

      47號公告主要是明確了“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同時一并銷售的附著于土地或者不動產上的固定資產”的繳稅細則。

      公告規定,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同時一并銷售的附著于土地或者不動產上的固定資產中,凡屬于增值稅應稅貨物的,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凡屬于不動產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銷售不動產”稅目計算繳納營業稅。

      此前,有媒體報道稱,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公告》2011年47號。公告根據修訂后的《個人所得稅法》對稅率表作了修改,還對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進行了修訂。

      之后,網上出現了所謂的“47號文”,該文詳細解釋了關于工資、薪金所得、全年一次性獎金、董事會、派發紅股等征稅問題。口氣與專業性儼然是權威部門發出一般。之后多家媒體對此文進行了解讀。

      8月15日,國稅總局發聲明稱“有人”盜用其名義,偽造了該局的所謂“47號文”,“嚴重誤導了納稅人。”國稅總局人士16日對《財經》記者表示,這件事“非常蹊蹺”,在國稅總局還是第一次遇到。對于偽造公文者,目前正在追查當中。

      國稅局正式發布的47號公告內容

      關于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同時一并銷售附著于土地或者不動產上的固定資產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

      現就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同時一并銷售附著于土地或者不動產上的固定資產有關稅收問題公告如下:

      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同時一并銷售的附著于土地或者不動產上的固定資產中,凡屬于增值稅應稅貨物的,應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凡屬于不動產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銷售不動產”稅目計算繳納營業稅。

      納稅人應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貨物和不動產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增值稅應稅貨物的銷售額和不動產的銷售額。

      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煤炭企業轉讓井口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55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煤礦轉讓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1018號中“對單位和個人在轉讓煤礦土地使用權和銷售不動產的同時一并轉讓附著于土地或不動產上的機電設備,一并按‘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的規定同時廢止。本公告施行前已處理的事項不再作調整,未處理事項依據本公告處理。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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