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后個人所得稅問題公告


    時間:2011-08-11





    關于貫徹執行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6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以下簡稱稅法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據稅法修改的相應條款,現就貫徹執行的有關具體問題公告如下:

      一、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的適用問題

      一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稅法修改后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見附件一,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庫,均應適用稅法修改前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應納稅額的計算問題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投資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產經營所得,應適用稅法修改后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見附件二。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先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再計算全年應納稅額。其2011年度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前8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前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8/12

      后4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后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4/12

      全年應納稅額=前8個月應納稅額+后4個月應納稅額

      納稅人應在年度終了后的3個月內,按照上述方法計算2011年度應納稅額,進行匯算清繳。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條規定執行。

      四、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所附“稅率表一”和“稅率表二”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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