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鼓勵各銀行機構對于符合要求的保障性住房項目放貸以配合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
8月5日,銀監會網站刊登了《關于認真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通知稱,對于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凡是實行公司化管理、商業化運作、項目資本金足額到位、項目自身現金流能夠滿足貸款本息償還要求的,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信貸風險管理的有關要求,直接發放貸款給予支持。
與此同時,政府以外的其他機構投資建設并持有且納入政府總體規劃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按照商業原則發放貸款。
此外,該通知規定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若改變租賃關系,所獲得的資金應首先用于歸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
通知還要求各銀行金融機構要制定和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貸款管理辦法,加強貸款管理,對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實行名單制管理,自主決策、自擔風險,并采取切實措施確保貸款資金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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