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日前,國資委頒布《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與《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并已于7月1日開始實施。有關專家指出,《辦法》的實施將有效緩解近幾年央企境外投資的虧損現象。
兩份文件中均明確指出,境外國有產權應當由中央企業或者其各級子企業持有。境外企業注冊地相關法律規定須以個人名義持有的,應當統一由中央企業依據有關規定決定或者批準,依法辦理委托出資等保全國有產權的法律手續,并報告國資委。
《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指出,中央企業依法按照《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規定,負責或者配合國資委開展所屬境外企業重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中央企業及其重要子企業收購、兼并境外上市公司以及重大境外出資行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國資委備案或者核準。
《監督管理辦法》明確,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境外大額資金調度管控制度,定期向國資委報告境外大額資金的管理和運作情況。境外企業如若發生銀行賬戶或者境外款項被凍結,開戶銀行或者存款所在的金融機構破產,重大資產損失,發生戰爭、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群體性事件、危及人身或者財產安全的重大突發事件,受到所在國(地區)監管部門處罰產生重大不良影響等重大事件后,應當立即報告中央企業,影響特別重大的,應當通過中央企業在24小時內向國資委報告。
《監督管理辦法》強調,境外企業如若違規為其所屬中央企業系統之外的企業或者個人進行融資或者提供擔保,出借銀行賬戶;越權或者未按規定程序進行投資、調度和使用資金、處置資產;內部控制和風險防范存在嚴重缺陷;會計信息不真實,存有賬外業務和賬外資產;通過不正當交易轉移利潤;挪用或者截留應繳收益;未按本規定及時報告重大事項等情形,中央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等,將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監督管理辦法》規定,中央企業如若出現未建立境外企業國有資產監管制度,未按規定履行有關核準備案程序,未按規定及時報告重大事項,對境外企業管理失控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等情形的,相關責任人將被追責。
《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境外企業解散、破產,或者因產權轉讓、減資等原因不再保留國有產權的,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以其擁有的境內國有產權向境外企業注資或者轉讓,或者以其擁有的境外國有產權向境內企業注資或者轉讓,應當依照《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12號)等相關規定,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境內評估機構對標的物進行評估,并辦理評估備案或者核準。
《產權管理辦法》規定, 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獨資或者控股的境外企業在境外發生轉讓或者受讓產權、以非貨幣資產出資、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經濟行為時,應當聘請專業機構對標的物進行評估或者估值,并備案;涉及中央企業重要子企業由國有獨資轉為絕對控股、絕對控股轉為相對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等經濟行為的,評估項目或者估值情況應當報國資委備案或者核準。
《產權管理辦法》 還規定,境外國有產權轉讓等涉及國有產權變動的事項,由中央企業決定或者批準,其中中央企業重要子企業由國有獨資轉為絕對控股、絕對控股轉為相對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的,應當報國資委審核同意。 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獨資或者控股的境外企業在境外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所持有的境外注冊并上市公司的股份發生變動的,由中央企業按照證券監管法律、法規決定或者批準,并將有關情況報告國資委。
來源:中國國土資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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