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近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四部門負責人就《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意義和主要內容等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記者:請問,最近,經國務院批準,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下發了《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請問這次修訂劃型標準有何意義?
答:中小企業劃型標準是研究和實施中小企業政策的基礎。這次劃型標準修訂是按照國務院下發的《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和2010年溫家寶總理政府工作報告關于修訂中小企業劃型標準的要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家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銀監會等部門開展的。
為做好劃型標準的修訂工作,成立了工業和信息化部與國家統計局牽頭,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銀監會等部門參加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修訂工作組”,制定并形成中小企業劃型標準修訂工作方案,明確了各部門的職責、任務和時間進度等等。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了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社科院等開展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課題研究,研究成果為劃型標準修訂提供了理論依據。國家統計局以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統計數據為基礎,分行業、分指標、分區間反復進行詳細測算,測算數據達26萬條組,為劃型標準修訂奠定可靠翔實基礎。在分析、研究和測算的基礎上,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依據《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結合我國經濟社會和中小企業發展實際,起草了《關于中小企業劃型標準的規定征求意見稿》。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多次召開座談會聽取有關部門、地方、企業和行業協會等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同時采納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相關建議和提案的內容。標準征求了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20多個相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并與相關部門反復協調,形成共識。標準修訂工作從2009年9月開始,歷時22個月,經反復修改磨合,數易其稿,形成《關于中小企業劃型標準的規定送審稿》,上報國務院審定。這里還需要說明的是,這次標準修訂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修訂工作緊密結合。新修訂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上月已發布,本次中小企業劃型標準在行業門類上都與新修訂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完全一致,以便于標準統一和貫徹執行。
這此標準修訂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原來的標準已不適應經濟和企業發展的需要,也不能準確反映中小企業真實狀況和對經濟的貢獻。原來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是經國務院批準,由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計委、財政部和國家統計局于2003年2月發布實施的。標準在界定企業范圍、明確統計分類、分析中小企業情況、制定中小企業政策措施等方面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缺陷。一是對各類行業在指標上采取“一刀切”。原標準對各類行業同時采用職工人數、銷售收入和資產三個指標進行劃分,存在“一刀切”問題,不能真實反映不同行業的特點和狀況。二是標準門檻有待調整。原標準實施至今已有八年,隨著科技進步和勞動生產率的提高,部分標準門檻已與現實狀況不符,如中型企業劃型標準中,銷售收入標準上限偏低,人數標準偏高。三是標準涵蓋的行業不全。原標準對工業、建筑業、批發和零售業、交通運輸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等行業進行了劃分,未包括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信息傳輸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行業。四是缺乏微型企業標準。原標準只有中型和小型,沒有微型企業。目前世界大多數國家劃型標準中,都有微型企業標準。由于原標準存在的上述問題,已越來越不適應經濟發展和行業變化,特別是在國際金融危機中,中小企業尤其是小型、微型企業得不到應有的政策扶持,社會各方面反映強烈。
修訂后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不僅解決了原來標準存在的上述問題,而且對研究和實施中小企業政策,加強分類指導和推動中小企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是有利于中小企業分類管理、政策實施和宏觀決策。新標準覆蓋面廣、劃分細致,充分考慮了各個行業的特點,有利于建立中小企業分類統計制度和信息管理,真實反映中小企業經濟運行狀況。
二是有利于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扶持力度。小型和微型企業經濟基礎相對薄弱、科研能力總體偏低,但是企業中比例最大的群體,也是弱勢群體。新標準劃出了微型企業標準,有利于明確重點,出臺更有針對性的優惠政策以增強政策的針對性和時效性。
三是有利于處理好提供勞動生產率和解決就業的問題。大型、中型企業勞動生產率較高,小型和微型企業是勞動力就業的主體,通過修訂劃型標準,有利于現階段在兼顧勞動生產率的同時更應注重解決勞動力就業問題。
四是便于國際接軌。美國、日本和歐盟等國家和地區均有微型企業劃分,新標準明確微型企業有利于與國際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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