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衛生部將在天津市、遼寧省沈陽市、吉林省長春市、福建省廈門市、云南省昆明市開展試點,批準符合條件的醫師設置個體診所的申請。
6月28日,衛生部發出《關于開展有資質人員依法開辦個體診所試點工作的通知》,表示將于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在五所城市批準符合條件的醫師設置個體診所。
設置個體診所的醫師必須符合的條件包括:申請者已離職或退休,身體健康;為執業醫師,且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后,在醫療、保健機構中累計執業滿5年;具有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在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工作時間累計滿3年;申請設置的個體診所診療范圍與申請者的醫師執業范圍一致;個體診所符合衛生部制定下發的各種診所基本標準;申請設置的個體診所選址符合環保要求等。
衛生部要求,對于符合本通知規定條件的醫師,衛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設置審批手續;醫師退休關系所在的醫療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限制或變相限制醫師開辦個體診所。
此外,通知還稱,鼓勵符合條件的名老中醫開辦中醫診所。(記者 許菁)
來源:財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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