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資委6月24日發布《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加強央企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范境外企業經營行為,維護境外國有資產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該辦法自7月1日起施行。
《辦法》特別對央企境外金融衍生業務做出規范,要求央企應當加強境外金融衍生業務的統一管理,規定年度交易量、交易權限和交易流程等重要事項。從事境外期貨、期權、遠期、掉期等金融衍生業務應當嚴守套期保值原則,禁止投機行為。
《辦法》明確,國資委將依法組織開展央企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資產統計、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和績效評價等基礎管理工作;監督管理中央企業境外投資、境外國有資產經營管理重大事項,組織協調處理境外企業重大突發事件。
《辦法》規定,央企應當建立健全境外出資管理制度,對境外出資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規劃。
境外出資形成的產權應當由央企或者其各級子企業持有。根據境外相關法律規定須以個人名義持有的,應當統一由央企依法辦理委托出資、代持等保全國有資產的法律手續,并以書面形式報告國資委。
《辦法》同時指出,央企應當建立健全離岸公司管理制度,規范離岸公司設立程序,加強離岸公司資金管理。新設離岸公司的,應當由央企決定或者批準并以書面形式報告國資委。已無存續必要的離岸公司,應當依法予以注銷。
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機曾導致航空、航運、基建等領域的我國多家央企投資虧損。
來源:一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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