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兩部委: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三情形需繳個稅


    時間:2011-06-22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下發《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通知中明確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以下三種情形的,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

      這三種情形分別為: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通知要求,企業贈送的禮品是自產產品服務的,按該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

      此外,通知還明確了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三種情形之一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這三種情形為: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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