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兩部委重申土地出讓凈收入10%須建設保障房


    時間:2011-06-07





    各地土地出讓凈收入中不低于10%的比例須統籌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

      財政部、住建部近日下發《關于切實落實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加快預算執行進度的通知》,對各地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管理等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

      通知要求,必須確保土地出讓收益按規定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各地應當按照當年實際繳入國庫的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土地出讓收入,扣除相關規定項目后,嚴格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資金,統籌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

      審計署去年審計報告顯示,北京、上海、重慶、成都等22個城市,去年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未達到規定要求,2007年至2009年,這些城市共計少提取146.23億元。

      而財政部統計顯示,2010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29109.94億元,當年安排支出為26975.79億元,包括征地補償拆遷補償等成本性支出13395.6億元、廉租住房保障支出463.62億元、用于城市建設的支出7531.67億元等。依此計算,2010年全國廉租住房保障支出僅占當年土地出讓總收入的1.59%。而在當年土地出讓收入各項開支中,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也僅僅占到1.7%。

      兩部委此次要求,須切實加大地方公共預算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規模,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地方政府債券資金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具體資金數額,加大投入力度。

      對于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各地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將計提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上繳本級財政部門,專項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著力提高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使用效率。

      財政部、住建部還表示,繼續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運營涉及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

      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廉租住房、城市棚戶區改造中的安置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以及面向經濟適用住房對象供應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要嚴格按照規定實行劃撥方式供應,除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外,一律免繳土地出讓收入。同時,保障性安居工程涉及的營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契稅等稅收優惠政策,各地須繼續落實,努力降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運營成本。

      通知要求,省級財政部門要按月了解和通報本地區各市縣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預算執行進度。市縣財政部門要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前期準備和項目組織實施工作,根據項目工程進度及時撥付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資金,提高建設項目投資完成率。

    來源:《新世紀》-財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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