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制定淘汰落后產能專項獎勵資金新規范


    時間:2011-05-16





    財政部5月6日發布通知稱,“十二五”期間,中央財政將繼續安排專項資金,對經濟欠發達地區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給予獎勵,并對獎勵資金的管理制定了規范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根據這份《淘汰落后產能中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辦法》,適用于獎勵資金的行業,涵蓋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的電力、煉鐵、煉鋼、焦炭、電石、鐵合金、電解鋁、水泥、平板玻璃、造紙、酒精、味精、檸檬酸、銅冶煉、鉛冶煉、鋅冶煉、制革、印染、化纖以及涉及重金屬污染的行業。

      辦法指出,獎勵的門檻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產業結構調整等情況逐步提高,例如,煉鐵行業2011年的獎勵門檻為“200立方米及以上高爐”,2013年的門檻則提高至“400立方米及以上高爐”;電石行業2011年的門檻為“單臺變壓器容量6300千伏安及以上電石爐”,到2013年則要求提高至“容量 12500千伏安及以上”。

      辦法還提出,經整改環保不達標的,規模較小的重金屬污染企業應整體淘汰。

      資金的安排方面,每年3月底前,由省級財政會同工信部、能源主管部門提出計劃淘汰且符合獎勵條件的落后產能規模、具體企業名單以及計劃淘汰的主要設備等,由財政部、工信部、國家能源局審核下達獎勵資金預算,并對對地方落后產能實際淘汰、獎勵資金安排使用等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辦法還強調,獎勵資金必須專項用于淘汰落后產能企業職工安置、企業轉產、化解債務等淘汰落后產能相關支出,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財力。

      根據該辦法,獎勵資金由地方統籌安排使用,但必須優先支持淘汰落后產能企業職工安置,剩余資金再用于企業轉產、化解債務等相關支出;優先支持通過兼并重組淘汰落后產能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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