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稅總局公布新修訂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


    時間:2011-03-02





    本報訊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肖捷日前簽署第24號總局令,發布新修訂的《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新辦法明確,檢舉人使用與其營業執照、身份證等證件上一致的名稱、姓名檢舉的,為實名檢舉。對實名檢舉案件,舉報中心可以應檢舉人的要求將查辦結果告知檢舉人。新辦法共36條,將于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


    1998年4月17日,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管理辦法》。管理辦法的實施對鼓勵群眾舉報稅收違法行為、規范舉報案件的管理起到了積極作用,使舉報成為稽查選案的重要來源之一。但是,近年來,隨著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信訪條例》的修訂實施以及稅收征管改革的深入推進,舉報工作出現了很多新情況和新問題,管理辦法中的一些條款已不適應有關工作的需要,急需修訂完善。為進一步規范稅收違法案件舉報管理工作,在深入調查研究和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國家稅務總局有關部門對原《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


    據了解,新修訂的管理辦法共有六大變化:


    一是變“舉報”為“檢舉”,將《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管理辦法》名稱改為《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


    二是對實名檢舉進行了明確。實際工作中,檢舉人署名的形式多種多樣,有的留真實姓名,有的留他人姓名,對其身份進行準確核實難度較大,不便于給予答復及發放獎勵。此次新修訂的管理辦法明確,檢舉人使用與其營業執照、身份證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身份證件上一致的名稱、姓名檢舉的,為實名檢舉,否則為匿名檢舉。


    三是對檢舉獎勵的內容進行了修改。由于《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勵暫行辦法》對檢舉獎勵的范圍、標準、程序等具體事項已有明確的規定,所以新管理辦法只對檢舉獎勵做了原則性規定。針對檢舉工作中檢舉人要求稅務機關對其因檢舉而支出的各項費用進行補償等情形,新管理辦法明確“檢舉稅收違法行為是單位和個人的自愿行為”,作為個人的自愿行為,產生的支出應由檢舉人自行負擔。


    四是增加了檢舉事項分類處理的內容。稅務機關對檢舉事項進行分類處理不僅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而且有利于發現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線索。新管理辦法對檢舉事項分類處理作出了規定,舉報中心將檢舉事項登記后,根據檢舉材料提供線索的程度及案情,分別以督辦、交辦、暫存、移交等方式進行處理。


    五是增加了對重復檢舉同一事項的受理規定。在實際工作中,檢舉人常常將同一內容檢舉信多次投遞或投遞多個部門、多個層級。新管理辦法規定,對已受理尚未查結的檢舉案件,檢舉人向稅務機關再次檢舉同一事項的,可以作為重復案件并案處理;對已經結案的檢舉案件,檢舉人就同一事項再次檢舉不能提供新的線索、資料,或者提供了新的線索、資料,經審查沒有價值的,稅務機關可不再進行檢查。


    六是明確了檢舉結果告知的對象和內容。實際工作中,檢舉結果對哪些檢舉人可以告知,告知哪些內容,原管理辦法沒有明確規定。新管理辦法對此進行了明確規定,對實名檢舉案件,舉報中心收到承辦機構回復的查辦結果后,可應檢舉人的要求將與檢舉線索有關的查辦結果簡要告知檢舉人;向檢舉人告知查辦結果時,不得告知其檢舉線索以外的稅收違法行為的查處情況,不得提供稅務處理(處罰)決定書及有關案情資料。檢舉案件查結前,不得向檢舉人透露案件查處情況。

    來源:中國稅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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