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監會將完善“代位求償”標準流程


    作者:林潔琛    時間:2011-02-28





    日前,來自央視的一則車險“無責不賠”的報道,在業內引起熱議。該規定是“霸王條款”,還是基本原理?車主如何獲得保險賠償?

      無責免賠之義

      央視報道中,采訪對象稱“車主上了全險,在事故中沒有責任,保險公司不賠償……”“無責免賠”更被一些律師和專家指為“霸王條款”。

      與強制險種交強險“無責賠付”的原則不同,商業車險的賠付原則一直是按過錯責任賠付。保險公司的車損險和商業三者責任險合同中的“按責任賠付”條款規定:保險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根據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負事故責任比例相應承擔責任。其中,保險車輛方無事故責任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所謂“無責免賠”,便是指的這條。

      一位法律專家稱,無論是按照民法的“過錯原則”,還是保險的“責任劃分”,承擔責任的標準以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來確定。

      一位產險公司人士則稱:“無責不賠”的通俗說法容易讓人產生歧義,無責免賠并非不賠,而是由誰來賠的問題。如果責任方車主投保了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下稱“三責險”,無責方可從對方投保的保險公司獲得全額賠償。如果責任方未投保,按照民法相關規定,則應由責任方對無責方進行賠償。

      是否屬免責范圍?

      一位保險業人士稱:“‘無責免賠’不是一個免責條款,而是一個明確責任劃分的條款。如果沒有這樣一個責任劃分的條款,那么無責方車主在事故發生后,既可以通過自己購買的車損險獲得賠償,又可以從對方車主那里獲得對方的‘三責險’賠償或者是民事賠償。這顯然違背了保險的基本原則——損失補償原則,即被保險人不可能通過保險獲得超出損失以外的額外利益。”在保險合同中,該條款放在了賠償處理項目。

      “無責不賠”條款是否屬免除責任條款?保險合同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僅限于免責條款還是擴大到所有的保險條款?《保險法》和《合同法》都未明確規定,目前仍存在爭議。據悉,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保險法》司法解釋,將對哪些屬于“免除責任條款”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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