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稅總局發文強調加速推進結構性削減個稅


    作者:郭一信    時間:2011-02-18





      個人所得稅寬稅基和結構性減稅的步伐繼續推進。

      近日,國稅總局接連出臺《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補充規定的公告》以下簡稱《企業年金公告》和《關于個人提前退休取得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退休補貼公告》兩份文件,繼續加強個稅征管力度。

      據地稅系統相關人員介紹,出臺的兩份文件除了意在加強稅收征管外,還對低收入者和弱勢群體進行了稅收上的適當傾斜。

      “原本實行的分類式個人所得稅,其規定中的‘其他’收入太過廣泛,給基層實際工作中稅收征管帶來許多不便,也影響了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稅改革的進程,”社科院財貿所財政研究室副主任張德勇對本報記者表示,“未來肯定要繼續細化相關規定,并在寬稅基的基礎上實現減稅,以促進收入分配的平衡化。”

      稅收優惠扶持企業年金發展

      《企業年金公告》中規定,計算應繳個人所得稅時,企業為員工繳存的企業年金也應納入計稅范圍。其中企業繳費部分計入員工個人賬戶時工資薪金所得與企業繳費之和未超過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而超過費用扣除標準的,其超過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江蘇省一位市級地稅工作人員對本報記者表示,2009年時國稅總局已出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把企業年金納入個稅計稅稅基。

      “但實際征收過程中并不是所有企業都算進去了,很多企業計稅時并沒有加上這一項,”上述工作人員表示,“這次是‘三令五申’。”根據《企業年金公告》的規定,對于過去沒有對企業繳費年金征稅的,須按照規定補交相應稅款。

      按照此前《通知》中的規定,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與個人當月的工資、薪金分開,單獨視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扣除任何費用計算應繳稅款。舉例說明,即某員工當月工薪收入為1600元,企業繳費年金為500元,按照原來單獨列戶計稅的要求,1600元的工薪部分低于2000元的個稅扣除標準予以免稅,而500元的企業繳費部分則需按照5%的稅率繳稅。

      而根據新發布的《企業年金公告》規定,該員工需計稅部分為工薪和年金之和2100元中超出2000元的100元部分,稅基降低了400元,為低收入者起到了減稅的作用。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全國企業年金規模的最新統計數據,截至2009年12月31日,我國正式運作的企業年金基金規模為1975億元,參加企業年金的人數是1116萬人,僅占2.2億參加基本養老人數的5%,占全國總人口的比例則不足1%。

      此前國稅總局亦指出,中國企業年金制度起步晚,為鼓勵更多的企業建立年金制度,為職工提供基本養老保險之外的補充養老保險,稅收政策應該適當給予鼓勵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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