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改委:禁止經營者結盟壟斷操縱價格


    作者:謝天    時間:2011-01-12





    《反價格壟斷規定》和《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已于去年12月29日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7號和第8號公布,將于2月1日起實施。日前,國家發改委有關負責人就有關問題進行了解答。

      加強反價格壟斷監管

      問:為什么要制定《反價格壟斷規定》和《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序規定》?

      答:制定兩部規章有利于價格主管部門進一步 加強反價格壟斷監管,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具體體現在:

      一是有利于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本質屬性和基本特征。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必須嚴厲打擊各種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兩部規章對《反壟斷法》作了必要的細化,有利于準確判斷各種價格壟斷行為,把握處罰依據,加大對價格壟斷行為的打擊力度,優化市場競爭環境,提高經濟運行效率。

      二是有利于促使經營者自覺遵守法律。兩部規章進一步界定了合法與違法的界限,明確了市場主體開展價格競爭應遵守的行為準則,使經營者形成明確的法律預期,知法、懂法、守法,自覺規范經營行為。同時,也有利于社會各界了解國家反價格壟斷政策,形成有效的社會監督,規范經營者的價格行為。

      三是有利于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管。兩部規章對各種價格壟斷行為的法律構成要件、表現形式、法律責任以及執法程序等問題作出了比較具體規定,有利于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管,準確分析定性,更好地實現反壟斷法的立法目的。

      界定三類價格壟斷行為

      問:《反價格壟斷規定》主要作了哪些規定?

      答:《反價格壟斷規定》屬于實體性規定,共29條,對價格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三類價格壟斷行為的表現形式和法律責任作了規定。

      《反價格壟斷規定》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固定或者變更價格的壟斷協議,包括:固定或者變更商品的價格水平;固定或者變更價格變動幅度;固定或者變更對價格有影響的手續費、折扣或者其他費用;使用約定的價格作為與第三方交易的基礎;約定采用據以計算價格的標準公式;約定未經參加協議的其他經營者同意不得變更價格;通過其他方式變相固定或者變更價格等。同時《反價格壟斷規定》還規定,經營者不得與交易相對人達成固定商品轉售價格和限定商品最低轉售價格的協議。行業協會不得制定排除、限制價格競爭的規則、決定、通知;不得組織經營者達成本規定所禁止的價格壟斷協議。


      轉自:

      【版權及免責聲明】凡本網所屬版權作品,轉載時須獲得授權并注明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違者本網將保留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力。凡轉載文章及企業宣傳資訊,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網觀點和立場。版權事宜請聯系:010-65363056。

    延伸閱讀

    ?

    版權所有: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京ICP備11041399號-2京公網安備11010502035964

    www.色五月.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