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商務部日前宣布針對甲醇反傾銷調查的終裁結果:最終裁定,在本案調查期內,原產于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和新西蘭的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中國國內甲醇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這對國內甲醇企業將帶來一定利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商務部(下稱“調查機關”)于2009年6月24日公告決定對原產于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新西蘭和沙特阿拉伯的進口甲醇(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相關規定,調查機關于2010年10月25日發布初裁公告,初步認定原產于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和新西蘭的進口甲醇存在傾銷,中國國內甲醇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原產于沙特阿拉伯的進口甲醇不存在傾銷。調查機關隨后終止了對原產于沙特阿拉伯的進口甲醇的反傾銷調查。
而在初步裁定后,調查機關繼續對原產于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和新西蘭的被調查產品的傾銷和傾銷幅度等進行調查并做出存在傾銷的最終裁定。
據商務部稱,本案被調查產品為原產于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和新西蘭的進口甲醇。終裁確定的各公司傾銷幅度為8.9%至37.5%不等。
商務部表示,反傾銷措施的實施期限為自2010年12月24日起的五年。鑒于本案的特殊情況,經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同意,暫不對被調查產品實施反傾銷措施,實施時間視情另行公告。
“從反傾銷調查立案以來,我國甲醇進口量已明顯下降,對國內甲醇企業是一個促動。但國內企業不應完全寄希望于反傾銷調查,更應積極調整產業結構,延長下游產業鏈,加快技術進步,降低成本,才能夠與進口低價甲醇相抗衡。”中國化工網甲醇行業分析師王敏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說。
國內甲醇上市公司主要有遠興能源、天茂集團。(作者:陳其玨)
來源: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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