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改委將建反壟斷執法機構,精確打擊價格壟斷


    作者:朱劍紅    時間:2011-01-06





    國家發改委公布《反價格壟斷規定》和《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序規定》,進一步細化了合法與違法的界限,有利于加強反壟斷執法  

    把在價格方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細化為六種類型

      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強制經營者從事價格壟斷行為,或者制定含有排除、限制價格競爭內容的規定

      壟斷問題必須細化規定才能監管

      近年來,隨著市場競爭領域的擴大和競爭程度的加深,在一些行業和地區,違反競爭法律的現象日益增多,限制競爭的手段不斷翻新,各種形式的價格聯盟和濫用壟斷地位行為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危害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盡管國家在2007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確立了反壟斷基本原則和制度框架,但經濟生活中的壟斷問題十分復雜,仍然需要由反壟斷執法機構結合工作實際做出細化規定。

      “《反價格壟斷規定》和《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將于2月1日起實施,兩部規章的制定,有利于價格主管部門進一步加強反價格壟斷監管,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國家發改委有關負責人說。具體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有利于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兩部規章對《反壟斷法》做了必要的細化,有利于準確判斷各種價格壟斷行為,把握處罰依據,加大對價格壟斷行為的打擊力度,優化市場競爭環境,提高經濟運行效率。二是有利于促使經營者自覺遵守法律。兩部規章進一步界定了合法與違法的界限,明確了市場主體開展價格競爭應遵守的行為準則,使經營者形成明確的法律預期,知法、懂法、守法,自覺規范經營行為。同時,也有利于社會各界了解國家反價格壟斷政策,形成有效的社會監督。三是有利于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管。

      三類價格壟斷行為的表現形式和法律責任

      《反價格壟斷規定》對價格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三類價格壟斷行為的表現形式和法律責任作了規定。

      《反價格壟斷規定》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固定或者變更價格的壟斷協議,包括:固定或者變更商品的價格水平;固定或者變更價格變動幅度;固定或者變更對價格有影響的手續費、折扣或者其他費用;使用約定的價格作為與第三方交易的基礎;約定采用據以計算價格的標準公式;約定未經參加協議的其他經營者同意不得變更價格;通過其他方式變相固定或者變更價格等。同時《反價格壟斷規定》還規定,經營者不得與交易相對人達成固定商品轉售價格和限定商品最低轉售價格的協議。行業協會不得制定排除、限制價格競爭的規則、決定、通知;不得組織經營者達成本規定所禁止的價格壟斷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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