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更好行使國務院賦予的電價監管職責,加大監管力度,規范電價行為,國家電監會根據《電力監管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發布了《電價監督檢查暫行規定》,該《規定》將從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規定》共5章27條。根據《規定》,電價監督檢查的組織實施主要由各級電力監管機構負責,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對電力企業執行國家電價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電力企業在電力市場中價格行為的監督檢查和對電力企業信息資料上報的監督檢查三個方面。《規定》明確了監督檢查的主要措施,電力監管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要求,事前向被檢查單位發出檢查通知書,明確檢查事項。特殊情況時,可以持現場檢查通知書或電力監管執法證件直接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規定》厘定了法律責任,對電力企業違反國家有關電價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以及電力市場中的不正當競價行為,電力監管機構有權要求其自行予以糾正,或限期改正。
來源:中國工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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