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8月24日在網貸行業新規的發布會上指出,下一步將制定網貸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具體辦法,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網絡借貸資金監督管理職責以及存管銀行的條件等,以此滿足當前網貸行業資金存管的市場需求。
銀監會24日正式發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辦法》共計八章四十七條。
要求網貸機構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自身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擔保;禁止網貸機構發售金融理財產品;規定網貸機構具體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要求銀行金融機構對網貸客戶資金實行第三方存管;對網貸業務活動實行負面清單管理,不得開展類資產證券化等形式的債權轉讓等行為;允許網貸機構引入第三方機構進行擔保或與保險公司開展業務合作,將盡快發布網貸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網貸機構備案等配套制度。
與此同時,《辦法》明確規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網貸機構及不同網貸機構的借款余額上限。單一自然人在一個平臺的借款上限是20萬元,單一自然人在多個平臺的借款上限為100萬元;同一借款人在不同網貸機構的借款上限為100萬,同一個企業組織在不同網貸機構的借款上限為500萬。
值得一提的是,為了避免《辦法》出臺對行業造成較大沖擊,《辦法》作出了12個月過渡期的安排,在過渡期內通過采取自查自糾、清理整頓、分類處置等措施,促進機構規范發展。
此前有多位業內人士的證實,銀監會曾向各家銀行下發《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征求意見稿》,銀監會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峰表示,征求意見稿和正式的發布稿有三大區別:
第一,正式發布稿進一步明確了網貸機構的監管體制安排適度監管協同監管的理念,中央部門和地方機構雙負責,地方人民政府的監管部門負責、機構監管、備案登機風險防范。
第二,進一步明確了網絡借貸機構的定位,信息中介機構。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不允許設立資金池;小額分散的金融模式、客戶定位,主要為傳統金融機構滿足不來了廣大人民群眾的小額分散的資金需求;網絡借貸機構的經營活動必須在線上,線下不得從事營銷活動和虛假宣傳;第四,充分利用技術手段,資產端資金段合理定價;網貸機構應該堅持專業化經營。
第三,互聯網金融協會中的網貸專業委員會就是網貸的專業自律組織。
辦法也劃定了13條紅線
1.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2.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3.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4.自行或委托、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5.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6.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7.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等金融產品;
8.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托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9.除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10.故意虛構、夸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11.向借款用途為股票投資、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12.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
13.法律法規、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轉自:東方財富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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