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6日發布消息稱,日前,安監總局制定下發了《安全生產執法程序規定》。
規定包括總則、安全生產執法主體和管轄、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程序、安全生產行政處罰程序、安全生產行政強制程序、附則等內容。
規定所稱的安全生產執法,是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在履行安全生產(含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職權中,作出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行為。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機關或者組織和依法受委托的機關或者組織履行安全生產執法職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的程序辦理。
規定強調,安全生產行政強制程序中的安全生產行政強制分為七類:一是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二是臨時查封易制毒化學品有關場所、扣押相關的證據材料和違法物品;三是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設備工具;四是通知有關部門、單位強制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五是封存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材料和設備;六是加處罰款;七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行政強制。
轉自: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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