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快速發展,但同時也出現了誤導銷售、未經授權代理銷售、私自銷售產品以及與合作機構風險責任不清等問題。為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代銷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銀監會近日印發了《關于規范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代銷金融產品的范圍以及如何防止銷售人員私自銷售產品等方面作了規定。
《通知》在已經出臺的商業銀行代銷保險、基金、信托計劃等規范性文件基礎上制定而成。在制定之前,銀監會對商業銀行代銷業務及其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全面梳理和深入研究。
根據《通知》規定,除政府債券和實物貴金屬之外,商業銀行只能代銷由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依法實施監督管理、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產品。關于商業銀行代銷產品的范圍,銀監會與證監會和保監會已進行了充分溝通。
當前,金融牌照具體為銀監會頒發的《金融許可證》,證監會頒發的《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以及保監會頒發的《保險公司法人許可證》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法人許可證》。同時,為給未來市場發展預留空間,《通知》規定“銀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至于如何規范商業銀行對代銷業務合作機構和代銷產品的管理,《通知》規定,在合作機構管理方面,商業銀行應當由總行對合作機構實行名單制管理,建立并有效實施對合作機構的盡職調查、評估、審批和退出制度。原則上應當由商業銀行總行與合作機構總部簽訂代銷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商業銀行應與合作機構建立定期對賬機制,并由總行對合作機構的系統接入或托管實施統一管理,在本行與合作機構的網絡和信息系統之間保持風險隔離。
在代銷產品準入管理方面,商業銀行應對擬代銷產品開展盡職調查,原則上應由商業銀行總行對代銷產品進行審批,并以書面形式對分支機構代銷產品范圍進行明確授權。商業銀行應對代銷產品進行風險評級,不得代銷未經合作機構確認合規或未列入合作機構審批名單的機構發行的金融產品。
《通知》印發前,商業銀行已經銷售但不符合《通知》規定的代銷產品,應在產品到期或兌付后結清,不得繼續銷售。
針對商業銀行代銷業務的投訴問題,《通知》強化了對代銷產品銷售環節的監管要求。一是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商業銀行對客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只能向客戶銷售與其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代銷產品;二是加強信息披露和風險揭示,要求商業銀行告知客戶代銷產品的發行機構和產品屬性等信息,充分揭示代銷產品風險,不得采取夸大宣傳、虛假宣傳等方式誤導客戶購買產品;三是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將代銷產品與存款或其自身發行的理財產品混淆銷售,不得違背客戶意愿將代銷產品與其他產品進行捆綁銷售,不得為代銷產品提供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擔保等,不得允許非本行人員在銀行網點從事產品宣傳推介、銷售等活動。
另外,《通知》要求商業銀行通過營業網點開展代銷業務,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實施錄音錄像,并妥善保管錄音錄像文件等代銷業務文檔,文檔保存年限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為防止銷售人員私自銷售產品,《通知》作出了如下規定:一是加強員工行為管理,要求商業銀行對銷售人員及其代銷產品范圍進行明確授權,并在營業網點公示;二是實行專區銷售,商業銀行應按照銀監會有關規定在專門區域銷售,銷售專區應當具有明顯標識;三是要求商業銀行在營業網點或官方網站提供查詢代銷產品信息的渠道;四是禁止商業銀行未經授權或超越授權范圍開展代銷業務,假借所屬機構名義私自推介、銷售未經審批的產品,或在營業區域內存放未經審批的非本行產品銷售文件和資料等。
轉自: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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