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日前出臺《關于支持煤炭鋼鐵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下稱《意見》)提出,從2016年起,3年內停止煤炭劃定礦區范圍審批,期間探礦權到期需要繼續延長保留期的,由申請人作出說明后可予以保留。
《意見》規定,嚴格審批煤炭采礦權新立和變更擴大生產規模申請,未經項目核準(產能核增)機關批準的煤礦建設項目,不得受理審批其采礦權新立和變更擴大生產規模申請;國發【2016】7號文件之前已經項目(核增)機關批準的煤礦建設項目,需按一定比例與淘汰落后產能和化解產能過剩掛鉤,完成淘汰落后產能和化解過剩產能任務,并由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公告后,方可辦理其采礦權新立和變更擴大生產規模受理申請手續。《意見》明確,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后資源儲量大于1億噸(焦煤資源儲量大于5000萬噸)的煤炭采礦權審批登記手續,一律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辦理。積極為煤炭企業做好采礦權抵押服務。對退出企業按規定注銷的礦業權,已繳納礦業權價款的礦業權人可按有關規定申請退還剩余儲量對應已繳納價款。
《意見》還特別強調,統籌煤層氣煤炭開發。處理好煤炭、煤層氣礦業權重疊地區資源開發利用問題,建立煤層氣、煤炭協調開發機制,對煤炭規劃5年內開始建井開采的區域,按照煤層氣開發服務與煤炭開發的原則,采取合作或調整煤層氣礦業權范圍等方式,優先保證煤炭資源開發需要,并有效利用煤層氣資源。鼓勵煤炭、煤層氣企業對礦業權重疊區域采用兼并、重組以及合作等方式,加快開發進程。
《意見》指出,繼續嚴把鋼鐵、煤炭等新增產能項目建設用地供應閘門,對新建項目、新增產能的技術改造項目和產能核增項目,一律不予受理用地預審。對未按國家規定核準、備案的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增產能項目,不得安排建設用地計劃,不得通過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審查和辦理工地手續。
《意見》要求,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圍繞去產能,全面強化對鋼鐵、煤炭企業的執法監管,加大對鋼鐵、煤炭企業違法用地、違法采煤等行為的查處力度。發現鋼鐵、煤炭企業未辦理用地審批、礦產資源開采登記手續擅自占用土地、開采煤炭的,依法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及時立案查處,或掛牌督辦查處,按照規定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追究黨紀政紀責任。(記者李平)
轉自:中國礦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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