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規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支持和引導《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目標任務的實現,財政部、環境保護部近日聯合印發《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績效評價辦法》。
辦法指出,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的內容分資金管理、項目管理、產出和效益等三個方面,共涉及3個一級指標,10個二級指標。其中,產出和效益主要評價年度績效目標和任務的完成情況,是評價工作的重點。評價工作的主要依據包括《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財政主管部門編制的年度實施方案等。績效評價最終的結果量化為百分制綜合評分,按分數分“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辦法明確了水污染防治專項工作程序,強調資金與目標任務的匹配性。
辦法要求,水污染防治績效評價工作應分級實施,各級財政、環境保護部門按照要求及職責分工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工作,評價結果由省級財政和環保部門報財政部、環保部,由兩部對各省上報的績效評價報告進行審核、抽查等,并依此進行“獎優懲劣”。同時,對于預算執行中的績效監控,辦法分別對資金管理及使用、年度實施方案與水污染防治中央儲備庫的銜接、項目建設等方面提出了管理要求,督促績效目標有效實現。
近期,各省財政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將根據辦法,開展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工作,環保部、財政部將根據相關結果對專項進展及成效等進行分析,優化專項管理,提高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推動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目標實現。(記者 胡璐 高敬)
轉自: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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