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能源局印發《關于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實施的指導意見》,旨在有效解決可再生能源發展中出現的棄水棄風棄光和補貼資金不足等問題,實現可再生能源產業持續健康有序發展。
加強可再生能源目標引導和監測考核。各地區應根據國家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電力發展“十三五”規劃、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和《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引導制度的指導意見》的要求,結合本地區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和市場條件,合理確定本地區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目標,加強項目建設管理和政策落實工作,推進可再生能源電力有序規范發展。國家能源局按年度對各省(區、市)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進行監測評估和考核,并向社會公布評估和考核結果。
加強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的引領作用。各地區應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發布的各類能源規劃和經國家能源局批復的本區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制定本地區可再生能源發展相關規劃并按年度制定實施方案,明確可再生能源電力年度建設規模、建設任務、結構和布局,協調好可再生能源電力與常規能源發電的關系。(郭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