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礦業權交易行為,確保礦業權交易公開、公平、公正,維護國家權益和礦業權人合法權益,近日,國土資源部印發了《礦業權交易規則》,對2011年的《礦業權交易規則(試行)》進行了修訂。就礦業權交易的公告、交易形式及流程,確認及中止、終止,公示公開,交易監管,違約責任及爭議處理等內容作出了規定。
新修訂的《規則》,增強了操作性,細化落實了國務院有關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規范中介服務事項等“放管服”改革要求。隨著國務院有關“放管服”改革、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建設、清理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清理規范中介服務事項等工作的推進,礦業權市場建設面臨一系列新的要求和挑戰,修訂完善《礦業權交易規則(試行)》勢在必行。《2011年《礦業權交易規則(試行)》在5年多的執行過程中,為各地有序高效開展礦業權交易提供了制度依據,取得了明顯成效。對其進行修訂主要因為:一是有效期已滿。《礦業權交易規則(試行)》是從2012年3月1日開始實行,有效期只有五年。二是落實國務院有關推進建設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等的要求。三是落實生態文明建設等工作的要求。
據國土資源部礦產開發管理司有關負責人介紹,此次修訂,在礦業權交易規則方面主要作了7個方面的調整:一是調整了《規則》的適用范圍。二是做好與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銜接。三是增強了可操作性。四是強化了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職責。五是強化了以協議方式出讓礦業權的公示公開,新增了以協議方式出讓的礦業權在確定協議出讓礦業權受讓人和出讓范圍后、申請登記前需進行公示的要求。六是增加了各省(區、市)可參照細化制定本地的礦業權交易規則和網上交易規則。七是與相關規定、文件進行了銜接。(記者 孟凡君)
轉自:中國工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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