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方案》的通知確定,在北京、上海等全國13個城市開展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目前北京市已有海淀唐家嶺項目、溫泉鎮351地塊項目、朝陽區泓鑫家園小區三個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項目,5600套住房入住租戶。
(圖片來源:互聯網)
集體土地建租賃用房,既可以讓相關土地得到合理的利用,又可以緩解一些市民購不起房、租不起房的問題,解決一部分城市低收入和來城務工人員的住房問題。可以說不僅保障了城市低收入群體、城市外來人口的住房需求,也完善了購租并舉的住房供應體系。但需要注意的是,集體土地建租賃用房還必須對具體實施行為進行規范,以避免引發新的問題。
首先要規范哪些集體土地能建,哪些土地不能建。相關法律規定,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上建房的主體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房屋產權也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能轉讓,不能改變性質。集體用地建租賃房,既不能選擇已掛牌的違法違規項目,又要滿足城鄉建設規劃條件。也就是說,規劃中是產業用地的,就不能變成居住用地;屬于基本農田的,更不能用于建造出租房。一旦違規建了租賃用房,建成出租后,也有可能被有關部門查處。
其次,要明確集體在什么情況可以建。集體土地建租賃房,集體經濟組織本身也要有建造租賃屋的意愿才行,且還要具備一定資金實力,更必須要具備房屋出租的市場需求。這是因為集體建設用地建成租賃房后,靠租金收益回收成本需要一段時間,前期建設資金壓力會很大。如果集體沒有實力,靠借貸資金蓋租賃房屋,可能讓集體經濟背負沉重的負擔,反而影響了集體經濟的發展和壯大。假如當地通過向村民集資建房,建房之前,對集體土地建租賃住房不進行認真的考察評估,建成后租不出去或者出租率不高,那么就很難收回成本。
再者,要規范集體土地建租賃住房的租金、租期等。試點方案中明確提出,集體租賃住房出租,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租賃合同約定,不得以租代售。承租的集體租賃住房,不得轉租。但如果有的地方不嚴格按規定執行,要么以租代售、要么轉租,要么把租期壓得很短,動不動就漲價,那可能會使租住者忐忑不安,不知道哪一天被趕出租賃房,或者由于租金飛漲,交不起租金而卷鋪蓋走人。如果集體租賃用房不明確收益分配,不能讓集體組織成員從中獲利,也可能會引起當地群眾的不滿,使租房者很難住得安穩。
總體而言,房地產市場租賃化是大勢所趨,但目前很多大城市土地緊張,能用來做建設用地的土地越來越少。因此,能將集體建設用地用來建設租賃住房更是難得。但如果這些租賃用房建設、租賃、權益等方面沒有明確的規范,那么“物不能盡其用”是一個原因,同時租戶也難住得踏實。(胡建兵)
轉自:中國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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