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資委22日發布通知,明確了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國有資產處置損失有關財務處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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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適用于根據《國務院關于鋼鐵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務院關于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開展化解鋼鐵、煤炭過剩產能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實施經省級人民政府和國資委組織驗收合格的去產能項目過程中,以報廢拆除、有償轉讓等方式處置的設備、廠房、土地使用權、原材料等各類資產形成的損失財務處理。
通知要求,去產能企業應當及時確認和處理去產能過程中發生的資產損失,做到賬實相符。去產能企業持續經營的,資產損失作為當期損益處理。去產能企業通過公司制改制、股權(產權)轉讓、合并等方式實施重組中發生的資產損失,報經股東(大)會、黨委(黨組)、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等內部決策機構批準后,依次沖減未分配利潤、任意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和實收資本。
通知明確,去產能企業關閉或者破產的,應當及時進行清算,將資產損失計入清算損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部門應當對所監管企業資產處置加強監督和檢查,確保去產能企業按規定處理相關資產損失。去產能企業資產損失對當期經營業績產生重大影響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部門在業績考核中適當予以考慮。(記者董碧娟)
轉自: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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