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30日對外發布《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要求全國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登記管理機關依據社會組織未依法履行義務或者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有關信用信息,建立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制度。
對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采取或者建議有關部門依法采取下列懲戒措施:列入重點監督管理對象;不給予資金資助;不向該社會組織購買服務;不授予相關榮譽稱號;作為取消或者降低社會組織評估等級的重要參考;實施已簽署聯合懲戒備忘錄中各項懲戒措施。
《辦法》要求,對信用良好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采取或者建議有關部門依法采取激勵措施,包括優先承接政府授權和委托事項、優先獲得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項目、優先獲得資金資助和政策扶持、優先推薦獲得相關表彰和獎勵等。(記者 韓秉志)
轉自:經濟日報
【版權及免責聲明】凡本網所屬版權作品,轉載時須獲得授權并注明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違者本網將保留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力。凡轉載文章及企業宣傳資訊,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網觀點和立場。版權事宜請聯系:010-65363056。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