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8〕第7號》,明確外商投資支付機構的準入和監管政策,公告內容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2013年至2017年,支付機構處理的業務量從371億筆增長到3193億筆,金額從18萬億元增長到169萬億元,年復合增長率分別達到71%和75%。一些大型支付機構已經“走出去”面向全球客戶提供支付服務。與此同時,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程度的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外資機構表示希望進入我國支付服務市場。
“為進一步深化金融改革,擴大金融對外開放,人民銀行制定并發布了《公告》,明確了外商投資支付機構的準入條件和監管政策。”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表示,《公告》規定,境外機構擬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主體的境內交易和跨境交易提供電子支付服務的,應具備相應的資質及準入條件,享受“國民待遇”,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據介紹,放開外商投資支付機構準入限制,通過對內資、外資同等對待的方式,實現統一的準入標準和監管要求,有利于加快中國支付服務市場的改革開放和創新轉型,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記者 李華林)
轉自: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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