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資源稅征收管理規程》(下文簡稱《規程》),進一步規范資源稅征收管理,優化納稅服務,防范涉稅風險。
資源稅開征于1984年,對在我國境內從事原油、天然氣、煤炭等礦產資源開采的單位和個人征收。1994年國務院頒布了資源稅暫行條例,確定了普遍征收、從量定額計征方法。2016年7月1日起,我國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包括逐步擴大征稅范圍、全面推開從價計征方式、全面清理收費基金、合理確定稅率水平,以及合理設置稅收優惠政策。
《規程》明確了視同銷售的范圍、運費扣減的條件、代扣代繳的原則、應稅產品計稅價格確定方法以及規范申報、部門協作、信息共享、風險管理等事項。
《規程》明確了自采自用原礦或精礦計稅價格的確定方法。除可依據《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外,新增了按價值構成進行價格確認的方法,即按后續加工非應稅產品銷售價格,減去后續加工環節成本利潤后確定。同時《規程》新增了“按其他合理方法確定”的兜底條款。
《規程》明確了運雜費和外購礦的扣減范圍及憑據。規定對包含在銷售收入中的運雜費用或外購礦購進金額進行扣減。同時強調,如扣減的運雜費用明顯偏高且無正當理由,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合理調整計稅價格。
《規程》規范了資源稅代扣代繳。明確規定,“對已納入開采地正常稅務管理或者在銷售礦產品時開具增值稅發票的納稅人,不再采用代扣代繳的征管方式”。同時,為了規范代扣代繳,《規程》還明確規定“資源稅代扣代繳的適用范圍應限定在除原油、天然氣、煤炭以外的,稅源小、零散、不定期開采等難以在采礦地申報繳納資源稅的礦產品”。
《規程》完善了部門協作和風險防控措施。強調稅務機關要主動與礦業管理部門、行業協會等有關部門溝通協作,實現信息共享,加強資源稅事前事中事后管理。
《規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轉自:城市金融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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