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從工信部獲悉,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印發《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規范(試行)》的通知。試行規范提出,省、市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依據本規范制定實施細則,具體組織開展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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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行規范還規定,測試主體是指提出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申請、組織測試并承擔相應責任的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的獨立法人單位;
(二)具備汽車及零部件制造、技術研發或試驗檢測等智能網聯汽車相關業務能力;
(三)對智能網聯汽車測試時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失,具備足夠的民事賠償能力;
(四)具有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功能測試評價規程;
(五)具備對測試車輛進行實時遠程監控的能力;
(六)具備對測試車輛事件進行記錄、分析和重現的能力;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試行規范規定,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包括有條件自動駕駛、高度自動駕駛和完全自動駕駛。有條件自動駕駛是指系統完成所有駕駛操作,根據系統請求,駕駛人需要提供適當的干預;高度自動駕駛是指系統完成所有駕駛操作,特定環境下系統會向駕駛人提出響應請求,駕駛人可以對系統請求不進行響應;完全自動駕駛是指系統可以完成駕駛人能夠完成的所有道路環境下的操作,不需要駕駛人介入。
轉自:中國證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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