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批準,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6號),大幅縮小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范圍。這是招標投標領域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舉措,有助于擴大市場主體特別是民間投資者的自主權,減輕企業負擔,激發市場活力和創造力。
根據《招標投標法》規定,2000年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報經國務院批準發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國家發展計劃委第3號令,以下簡稱3號令),明確了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3號令頒布實施以來,我國形成了較為完善的強制招標制度體系,對促進招標投標制度的推廣應用,規范招標投標行為,保障公平競爭,提高招標采購質量效益,預防懲治腐敗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我國經濟社會不斷發展和改革持續深化,3號令在施行中逐步出現范圍過寬、標準過低的問題。同時,各省區市根據3號令規定,普遍制定了本地區必須招標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不同程度上擴大了強制招標范圍,并造成了規則不統一,進一步加重了市場主體負擔。
下一步,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做好《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貫徹實施工作,組織清理與《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不一致的規定,使簡政放權的效果落到實處。同時,進一步創新完善招標投標制度,加快修訂《招標投標法》,更好發揮招標投標競爭擇優的作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陳述)
轉自:中華建筑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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