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關總署根據《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制定了《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外供貨商注冊登記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從受理、審查、批準、變更、重新申請等方面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以下簡稱“廢物原料”)國外供貨商的注冊登記及其監督管理。
《細則》規定,申請供貨商注冊登記應具有所在國家(地區)合法的經營資質,并且在其所在國家(地區)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及相應基礎設施。供貨商應熟悉并遵守中國出入境檢驗檢疫、環境保護、固體廢物管理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需獲得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或RIOS體系等認證,具有對所供廢物原料進行環保質量控制的措施和能力,能夠保證其所供廢物原料符合中國出入境檢驗檢疫、環境保護、固體廢物管理的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具備放射性檢測設備、設施及檢測能力。此外,供貨商近3年內未發生過重大的安全、衛生、環保、欺詐等問題。
《細則》強調,供貨商應當依照注冊登記范圍開展供貨活動,供貨商及其關聯機構不能從事廢物原料裝運前檢驗業務。海關總署對供貨商實施企業信用管理,可以依照職責對供貨商實施現場檢查、驗證、追蹤貨物環保質量狀況等形式的監督管理,并且對供貨商實施A、B、C三類風險預警及快速反應管理。例如:廢物原料存在嚴重疫情風險的;廢物原料存在嚴重貨證不符,經查確屬供貨商責任的;B類預警期間再次被檢出環保項目不合格或者重大疫情的。供貨商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由海關總署實施A類風險預警措施,各地海關1年內不受理其所供廢物原料進口報檢申請。
《細則》自2018年8月1日起執行,《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外供貨商注冊登記管理實施細則》(原質檢總局公告2009年第98號公布)同時廢止。
《細則》的發布施行,將進一步完善進口廢物原料檢驗監管制度體系,有利于進一步加強進口廢物原料源頭管理,降低“洋垃圾”入境風險,切實增強人民群眾的生態環境安全獲得感。(見習記者 丁曉利)
轉自:中國國門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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