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商務部網站消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對原產于韓國的進口腈綸按以下稅率征收反傾銷稅:泰光產業株式會社為8.6%,其他韓國公司為21.7%。
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表示,2017年11月7日,應國內腈綸產業申請,商務部決定對原產于韓國的進口腈綸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間復審。商務部裁定,在本次復審調查期內,原產于韓國的進口腈綸存在傾銷。
商務部強調,自2018年11月7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韓國的腈綸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朱江)
轉自: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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